湖南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助力我省打 造国家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完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 作站、博士创新站的“ 三站”平台体系,加强湖南省博士创 新站( 以下简称“省级创新站”)建设的规范化和长效化管 理,提升建站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创新站是指以企事业单位和建站博士团 队为主体,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长效合作为特征,以产学 研合作为纽带,促进建站单位和建站博士团队双向共同成长 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
第三条 博士创新站建设是深入实施我省人才强省战 略,助力实现企事业单位与博士间的精准对接,集聚一批省 内外博士人才,增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小型企业和应 用型科研服务机构,全面激发企事业单位发展活力和创新竞 争力,激发青年博士人才科研与产业有机融合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省级创新站作为湖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的组成部分,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组织认定,设立湖南 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专项办公室( 以下简称“专项办”),专 项办设在省科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各市州专项 办配合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工作内容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省级创新站主要工作内容有:
1.科技服务咨询:着眼于中小型企业生产流程管理、工 程问题发现、科技项目申报等微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
2.科技人才培养: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提升 企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水平。
3.技术难题攻关:围绕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或协助 寻找解决方案。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省级创新站的建设主体原则上为 企业,集聚博士资源助力地方产业发展、乡村全面振兴成果 特别突出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非企业单位也可申报。省 级创新站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站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湖南省内注 册,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为博士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为相关技术人才提供实践平台,保障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进站博士应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 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三)省级创新站遵照“五个一”的标准建设,即至少 一位博士领衔,承担一个研发项目,组建一支研发服务团队, 实践培养一批技术人才,服务一家单位。原则上每位博士领 衔的省级创新站不超过 1 家,合作期限不少于 3 年。
(四)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和技术经理人作用,为中小 微企业解决流程管理、产品迭代、工艺优化、人才培养等微 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需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突出的可优 先认定。
三、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级创新站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认定工作在专项办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省级创新站认定的基本程序:
1. 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经各市州科协、 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等单位初审, 审核通过后推荐上报。
2.材料核查。专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组织 评审专家对推荐认定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入围名单。 专项办对拟入围名单进行现场抽查后,确定拟认定名单。
3.批准认定。拟认定名单经审议后公示 5 个工作日,公 示期满无异议的, 由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发文认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定资格:
1.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依法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
3.建站主体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 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4.其他不符合省级创新站评定要求的。
四、评价和支撑管理
第十条 建站单位是省级创新站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 体,负责本单位省级创新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落实合作科 研经费和运行经费,确保健康运行、实效突出。省级创新站 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本年度运行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省级创新站遵循“注重实效、客观公正、激 励引导” 的原则,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专项办每年对 省级创新站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不合格将予以 撤销。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政策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对创新业绩突出、产学研用合作成效明显的 建站单位,由省科协发文认定为“模范博士创新站” ,并酌 情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市州应给予相应经费支持。给予模范 站进站博士,以及为建站单位和进站博士精准对接、促进成 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技术经理人,在科技立项、成果奖励、科 技计划、创新创业奖项、科技人才托举工程等项目申报及优 秀科技工作者表彰、职称评定中,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人才队伍建设,以 及博士进站合作项目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托单 位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省级创新站授牌有效期三年,对有效期满后 仍需要继续运行的工作站,经建站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供续 签的共建协议,可继续运行,不需重新开展认定。因客观原 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的,由建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 项办审核后批准调整。
五 、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 年 2 月 26 日由省科协出台的《湖南省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 行)》(湘科协通﹝2024 )6 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湖南省科协办公室 |
2024 年 10 月 11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