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12-06

 湖南省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湖南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三高四新”美 好蓝图引领湖南高质量发展,全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强 化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助力湘商回归、校友 回归、湘智回归,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提高 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助力地方产业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推 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 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是指以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及其创 新团队为核心,并实质参与,以新技术联合研发、科技成果 转化和创新团队培养为基础,依托在湘单位组建的科技创新 平台。

第三条  工作站旨在通过直接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及其创新团队,加速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突破 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高素质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水平,为 推进我省企业技术进步、助力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 技创新人才支撑。

第四条  工作站所指的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取得业内 公认的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研究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 领先的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人才。包括:主要科技领域、


新兴前沿交叉领域的科学家;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战略科技 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取得前沿技术 突破、解决行业内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所属技术行业中 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 缺人才等。

第五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突出 重点,注重实效;外引内培,引育结合”基本原则。

第六条  工作站作为湖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 成部分,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组织认定,设立湖南省专 家工作站建设专项办公室( 以下简称“专项办”),专项办 设在省科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市州专项办配合 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主要内容及设站条件

     

      第七条  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1. 战略决策咨询:围绕建站单位及其行业发展全局性、 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开展咨询。

2.科技项目合作:围绕建站单位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 键技术难题,组织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与建站单位联合申报科 研项目,指导和帮助建站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3.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工作站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 和水平,引进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技术成果,鼓励专家来湘 创新创业,不断提升我省产业化发展水平。


4.创新人才培养:建立规范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组 织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与建站单位共建各类人才培养基地,引 进、培养高层次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 流活动。

5.服务区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采取市场化运作, 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服务,带动区域和行业发展。

第八条  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工作站建设主体原则上为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及新业 态企业,集聚专家资源助力地方高质量发展的非企业单位也 可申报。省级专家工作站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站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湖南省内注册, 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 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 100 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 3%

2.与相关领域专家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双方有明确的、 实质性的科研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至少提 6 个月与专家 科研团队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 权归属明晰。

3.建站单位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制定 3 年以上工作 站建设与运行规划和具体方案。

4. 由建站单位和专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共同建站 合作协议,进站专家团队在每个工作站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 3 个月。


5.建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 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制造业创新中 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创新站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 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省部级()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 进站专家和建站单位之间有核心专利技术转让的可优先申 请设立。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原则上每年年初发布认定申报指 南,实行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 1-2 次。

第十条  推荐申报。建站单位为省属企业或中央在湘单 位的,可直接向专项办推荐申报。市州所属企业单位由市州 科技局、科协审核纸质申报材料后向专项办推荐申报。同一 申报单位连续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3 次。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专项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 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现场考察 入围名单。

第十二条  实地评审。专项办负责对入围现场考察名单 进行现场评审,推荐拟认定工作站名单。

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拟认定工作站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认定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认定 名单并授牌,认定文件发送给建站单位,并抄送相关市州科 技局、科协。


第十五条  设立认定绿色通道。对急需认定的,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单独组织评审认定。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  每年通过年度考核评选模范专家工作站,对 评为模范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省科协酌情给予建站单位 一定经费补助(企业类工作站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应 酌情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人才队伍建设,以 及专家进站合作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建站单 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工作站认定后,各建站单位在科技立项、成 果奖励、科技计划、各类创新创业奖项、科技人才托举工程 等项目申报及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有 关部门应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工作站年度考核制度。工作站认定一年 后组织对其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 格、不合格三个类别。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作站,省科协根据上年 度建站合作成效评选模范专家工作站。不提交年度考核材料 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 要求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站建站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 各项配备制度和保障措施,做好科研和专家团队的生活服务 工作。各市州科协要积极推进属地工作站建设,加强服务和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规定列 入科研信用记录,取消其建站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两年内财政 人才支持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专家 工作站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省科协于 2022 年印发的《湖南省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协 通〔20224 )同时废止。


 

 

 

 

 

 

 

 

 

 

 

 

 

 

 

 

 

 

 

 

 

 

 

 

 

 

 

 

 

 

 

 

 

 

 

 

 

 

 

 

 

 

 

 

 

 

 

 

 

湖南省科协办公室

2024 10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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