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给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
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
,
现就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精简预算科目
。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
,
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
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
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简化预算编制
。
直接费用中除单价为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科目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
,
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
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额增减、内部结构调整、设备购置变化等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
在原有试点基础上,在新立项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类、湖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
,
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五)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
。
首笔资金拨付实际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研究类项目可实行一次性拨付
,
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
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
。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
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
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八)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
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
,
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
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
,
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
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九)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
。
省级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开展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工作的申请
,
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
,
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
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
。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试点科研院所负责落实)
(十)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
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不含商业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
扩大重大创新平台和人才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外国专家引进费用可在劳务费中列支
。
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除专家咨询费以外的劳务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属国有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按现行政策和审批程序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
。
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
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
,
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
,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
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
(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三)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科研财务助理队伍建设,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
。
加强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
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
。
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
,
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据实报销
。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由出差人员统筹使用
。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
。
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
,
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省档案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试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
。
项目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
完善项目验收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
,
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
,
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取消科研项目验收财务审计
。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试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
。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仍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
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
,
项目承担单位要简化内部审批流程,依法向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
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
,
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八)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
。
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
,
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
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九)完善竞争性财政科研经费配置机制
。
统筹项目、平台、人才等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安排,按照需求凝练、公平竞争、择优激励的原则
,
提高竞争性财政科研经费配置的公正性,避免不合理重复和过度集中
。
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项目类型,细化分类标准
,
合理确定财政科研经费支持额度和拨付方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二十)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
。
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
,
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
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
整合科技金融资源、形成聚合效应,构建“投、保、贷”联动的运营机制
,
带动各类金融机构共同服务科技创新。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
,
通过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
。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等负责落实)
(二十一)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
。
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重点在国家实验室培育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
遴选国内外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
,
科研选题、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等方面由领衔科学家自主决定。适时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二十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模式
。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
,
列出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明确研发机构在不违反负面清单要求前提下
,
可依实际情况自主支配使用经费。对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
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指导)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经费监督机制
(二十三)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
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
,
取消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执行过程绩效评价。加强分类绩效评价
,
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强化科研经费监督检查
。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
,
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
。
探索实行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减少过程检查
,
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
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记录管理
,
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问责和联合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
,
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
,
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省审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五)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
省级各相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
。
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
。
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
,
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尽快修订完善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经费管理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制度
,
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六)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
。
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
。
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
,
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
。
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
,
加强跟踪指导,对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
,
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
,
参照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本意见尽快修订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州要参照本意见精神
,
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