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管理,提高省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省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部署,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守正创新、开拓进取,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擦亮“湘”字品牌,建强社科湘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湖南特点哲学社会科学,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思想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以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支持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创新,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的建设和长远发展。

第四条 坚持胸怀大局、把准方向。心系“国之大者”“省之大计”,科学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把党的创新理论、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部署的研究作为主攻方向,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取得更多理论创新和咨政服务成果。

第五条 坚持创新发展、提质增效。把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积极创新思路举措,以业内领先、全国一流为目标,突破地域部门单位之间的壁垒,广泛凝聚智力资源,优化科研体制机制,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坚持规范管理、优化考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学术环境。破除“五唯”顽疾,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加强同行专家鉴定、实际工作部门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第七条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根据不同区域、学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扶持西部地区、高职院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对冷门学科、小学科适当倾斜,推动全面协调发展。

第八条 省社科基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省社科基金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省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领导省社科基金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省社科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审定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省社科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定省社科基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定省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定省社科基金项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办),负责省社科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委宣传部的决定,向省委宣传部报告省社科基金管理年度工作及重大事项;

(二)执行和落实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省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受理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四)监督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审核鉴定以及宣传推介;

(六)受全国社科工作办委托,协助做好全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

(七)承办省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湖南省内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机构,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跟踪管理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省社科办对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省社科办委托的有关工作。省社科办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分学科设立学科规划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对制定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二)评审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提出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建议;

(三)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价;

(四)推荐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第三章 项目与资助

第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涵盖马列·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理论经济、应用经济、统计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人口学、民族学、国际问题研究、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宗教学、中国文学、外国文学、语言学、新闻学与传播学、教育学、艺术学、体育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管理学、军事学等26个学科。

第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设年度项目(含“学术湖南”精品培育项目、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冷门绝学项目、基地项目和奖励项目等)、重大研究专项和委托项目、智库项目、外语科研联合项目、思想政治教育项目、教育学项目等项目类型,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十五条 “学术湖南”精品培育项目为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资助站在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前沿、体现我省特色优势的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西部项目资助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湘西、怀化、邵阳、永州、娄底等5个市州的本科院校科研人员。

冷门绝学项目资助学术关注度低、成果产出难、研究群体小的冷门学科和文化价值独特、学术门槛很高、研究难度极大、研究群体很小甚至面临后继无人的濒危学科。

青年项目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基地项目资助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根据基地发展方向和特色优势开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

奖励项目资助符合相关激励政策条件的社科研究人才及成果。

第十六条 重大研究专项和委托项目资助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以及当前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智库项目资助省级重点智库和专业特色智库等围绕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公共政策研究等方面开展的研究。

第十八条 外语科研联合项目是省社科办与外语教学研究出版机构联合设立的外国语言学科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项目是省社科办与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二十条 教育学项目是省社科办与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教育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基地项目、奖励项目、冷门绝学项目资助额度为2—4万元,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资助额度为6万元,重大项目根据选题价值、研究成本和难度、成果质量和影响确定资助额度为10—35万元。资助额度标准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外语科研联合项目资助额度由省社科办与合作单位商定。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采取申报评审或者委托承担的方式进行项目立项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并以重点参考选题等形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根据需要,资助办刊导向正确、学术水准高、社会影响大的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发挥其引导学风建设、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健康发展的作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硕士学位(申请青年项目除外);

(四)工作关系在本省(同时面向省外的项目等除外);

(五)当年申报公告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省外、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应当根据申报要求确定研究课题。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省社科办对已经受理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一般先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省外同行专家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评审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经认真审核、综合平衡,提出拟资助项目。拟资助的年度项目应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申请本年度省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实施与结项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批准的资助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向省社科办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省社科办对各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向省委宣传部提交省社科基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

第三十八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清理期。

第三十九条 省社科办对项目结项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对成果形式为外文等项目可组织专家鉴定。

第四十条 省社科办在项目结项审批时,应当认真审查结项成果与项目研究主题的关联度,从数量与质量、刊发成果的影响力、社会反响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分别作出“优秀”“良好”“合格”“暂缓结项”“终止研究”等结论。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应符合相关要求,经审核后批准。

第四十一条 结项审批合格以上者,颁发结项证书。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结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项目负责人申请复议时须说明理由,经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后上报。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社科办批准;省社科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省社科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终止研究协议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十六条 省社科办、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省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省社科办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责任单位如果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必须同时报送省社科办。

第四十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省社科基金资助。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社科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省社科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办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社科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一)不按照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五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被终止实施或者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

第五十一条 省社科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省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省社科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委宣传部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和教育学项目的管理工作,分别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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